惠东:一宗纠纷案件牵出多少内幕
2020-08-14 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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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当今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宗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原本就不是什么奇巧的事情,但因诈骗双方在公安局签下和解,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而被赖帐,进而到法院成为民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时,这就让人产生了疑惑与反思。近日,记者来到惠东县揭开了这宗案件的内幕。

据受害当事人郑则标介绍,2009年-2010年,我主要从事经营惠东县大岭源振兴鞋料厂、深圳市宝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当时生意运转不错,于是想再找块地兴建鞋料厂、印刷厂及塑胶包装厂。2010年,从小到大的邻居郑二妹知道我有意购买土地用于厂房建设,经其介绍认识她老公卢远海(现惠东县水务局干部),经卢远海介绍,认识了卢远海的表兄邓伟光(已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刑)和余幸福。三人称拥有在惠东县大岭镇水唇村高尔夫球场边的土地(地块位于鞋料厂对面),并出示了《关于梁化镇黎光村委会与大岭镇新安居委会水唇小组土地界线确定协议书》,期间我和卢远海、邓伟光、余幸福、郑二妹他们就相关事宜进行过多次会面交谈,初步确认土地面积为76.6亩,每亩83000元转让,价款包含过户费,办证费用自理,他们还将有余幸福签字的《地皮转让协议书》交给我。出于信任,2010年10月5日,我在惠东鞋料厂内向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支付了第一笔现金25万元(鞋料厂的合伙人和同事均有证据证明),2010年11月15日,又支付了第二笔共20万元(其中我银行转账至卢远海账户114000元,我公司员工郑少鹏代我在惠东鞋料厂现金支付给卢远海86000元),支付完上述45万元后,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告诉我私人不能买这么大面积的土地,必须要以公司名义购买,让我去注册一个公司并提供公司名称,他们会安排去测量出用地现状图。之后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又拿着《大岭镇广汕路边惠州市东峰实业有限公司用地现状图》到鞋料厂,声称涉案土地已备案在我公司名下了,要求我再付款几百万。根据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提供的用地现状图,我安排员工郑少鹏去土地现场查看,确有这块土地存在(但没有去国土部门核实),随后2010年12月28日又向卢远海支付了30万元。2011年1月30日,又支付了15万元(其中5万元由我合作伙伴黄小梁代为转账至卢远海账户,另10万我直接存款至卢远海账户)。期间,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称涉案土地的旁边要修建公路,可能会占用涉案土地,要减掉一部分面积,具体减掉多少面积一直未确定,因此书面的土地转让协议也一直未签订。而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除了要求继续付款外,并没有履行之前承诺办理过户手续,这时我经熟人打听到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提供的用地现状图没有在国土部门备案,涉案地块也不在被告名下。发现受骗后,我要求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退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但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2013年邓伟光因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罪被判刑,卢远海说等邓伟光出来后会一起处理此事。2017年至2018年间我收到卢远海退还购地款共计4万元,还欠我86万元购地款。自此,再无退还购地款。

2018年9月,我向省纪委巡视组报案,省纪委将我的控诉转至惠东县公安局。当时我与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到公安局做过笔录。不久,邓伟光、卢远海找到我,希望我能放他们一条生路,让我写一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书。2018年10月19日,邓伟光约见我说他手上有一块地总价600万元,其占股10%,他友人徐雄伟同意将该土地盘活处理,他们承诺由徐雄伟将邓伟光股权转让所得的60万元在三个月内直接支付给我用于偿还我的欠款。邓伟光在徐雄伟家里主动向我出具《股权转让陆拾万元承诺》,卢远海和徐雄伟也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2018年11月5日,卢远海在惠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主动向我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25万元。当时卢远海和邓伟光还口头承诺会将款项本金和这么多年的资金占用利息将近100万(年利率15%计算)全部给我,我信以为真就于2018年11月9日在《关于不追究卢远海、邓伟光刑事责任的申请书》上签字,这份申请书是邓伟光拿来给我签字的。但卢远海、邓伟光并未兑现承诺,我签了申请书之后他们连电话和信息也不回复了。2019年4月26日,我再次向惠东县公安局提起控告卢远海、余幸福、邓伟光涉嫌诈骗罪,但2019年6月份收到惠东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我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2019年8月21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323民初4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卢远海名下的不动产与银行存款,2020年7月8日,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1323民初4884号之一同意郑则标提出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及续行冻结卢远海银行存款。

作为惠东县水务局一名干部的卢远海,伙同余幸福、邓伟光、徐雄伟等人,利用受害人郑则标,心性善良,以及对朋友的信任度,对其购买土地中采取欺骗手段,进行金钱诈骗行为,已构成诈骗,且在事情败露之后,为逃避责任与掩盖罪行,多次欺骗了受害人郑则标,甚至拒绝在公安局签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承诺还款的协议后,伙同作为担保人的房地产开发商徐雄伟,一起欺骗与拒绝签订下的还款协议,在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后,依然不理性履行裁定,如此不良政府部门干部与不良商人,说开了就是一种无赖。为此,我们希望纪委、监察委及相关单位要及早介入调查与处理,为惠东和谐招商与法治交出一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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